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规范和指导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管理工作,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基本原则、数据结构、数据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5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5 月 26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基本原则、数据结构、数据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的管理、应用和服务。 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及其它排污单位的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二维码标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排放口二维码数据服务内容依据 HJ 819、HJ 942、HJ 944、HJ 1200 编制,因标准更新导致术语及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发生变化时,本标准数据服务内容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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