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四三号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次修正通过并予以实施,我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须配套修改,现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企业投资类)”子分类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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