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18〕24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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