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有关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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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环监函[2016]1673号
发布日期 2016-09-21
实施日期 2016-09-21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的请示》(大环发〔2016〕224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等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 号)要求,“督促企业履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责任,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惩处。”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比对监测是监督核实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必要手段。为了解决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能力与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不相适应的问题,我部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精神,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 号)。
按照上述有关文件精神,赞成你局将比对监测工作实施市场化运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但环保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特此函复。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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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有关意见的复函.pdf 【0.5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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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2016年9月21日发布的,编号为环办环监函〔2016〕1673号,是对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请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的请示的回复。以下是对文件内容的分析:
1. 背景介绍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了一个请求,希望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监测。
2.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定义
文件中定义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现场安装的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等自动监控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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