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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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8-15
实施日期 2018-08-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黑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地)保护局,垦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65号)和《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要求,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
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2018年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按照《黑龙江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要求,组织企业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数据按照国家后续发布要求,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地要于9月10日前,将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报省厅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省厅土壤处汪立志 杨帆 87113034
附件:黑龙江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5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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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黑龙江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pdf 【0.3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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