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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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台环发〔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02-18
实施日期 2021-02-1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台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切实提高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 号)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台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8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4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台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概览
核心目的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包括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方式)。
奖励条件
1. 举报内容包括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篡改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6类违法行为(第四条)。
2. 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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