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切实提高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 号)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台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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