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局、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鉴于目前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质量良莠不齐,个别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备案不及时、应急演练不到位、环境应急预案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差,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应急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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