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23部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prevetion and control Part 23: Radiology diagnostic work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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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32/T3761.23-2020
发布日期 2020-07-29
实施日期 2020-07-30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DB32/T 376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目前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医疗机构;
——第2部分:学校;
——第3部分:农贸市场;
——第4部分:工业企业;
——第5部分:社区;
——第6部分:公共场所;
——第7部分:餐饮服务机构;
——第8部分:养老机构;
——第9部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第10部分:公共厕所;
——第11部分:大型活动场所;
——第12部分:临时观察和隔离场所;
——第13部分:公共浴室;
——第14部分:影剧院;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16部分:考场;
——第17部分:建筑工地;
——第18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19部分:远洋船舶;
——第20部分:医疗废物处置机构;
——第21部分:环卫工人;
——第2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23部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第24部分:口腔疾病治疗机构;
——第25部分:公共汽电车。
本部分为DB32/T 3761 的第2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南京市第二医院、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起草人:王进、朱宝立、陈维、陈群、丁怀银、沈欢喜、杨声、许哲、桑军阳、夏超一、钟恩德。

适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和防控措施。
本部分适用于放射诊断工作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的防控与管理,其他传染病流行适用时也可参照执行。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DB32_T3761.23-202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第23部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pdf 【0.7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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