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舟政办发〔2017〕168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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