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加强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制 定本文件。 DB4401/T 102计划编制若干部分,第1部分的技术要求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工作的开端, 通过使用本文件规定的技术方法以查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从而判断被调查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 环境是否满足相应要求。对于不满足要求需要修复的,按照第2部分规定的技术要求编制污染修复方案, 以指导污染修复工作;第3部分和第4部分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其他部分均围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同方面提出技术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第一至第三阶段 调查工作要求和报告编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及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含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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