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4.1、4.2、4.3、4.4、4.5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22日批准。 本标准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汉江中下游流域16种水污染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向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直接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填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汉江中下游流域指汉江干流自丹江口大坝到汉口龙王庙入长江口流经的流域;流域内的水域指汉江干流(含水库)水体及一级支流与二级及二级以上支流(含湖、库)的水体。行政区划范围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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