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川办发〔2022〕1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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