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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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土[2023]117号
发布日期 2023-07-11
实施日期 2023-07-1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自《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沪环土〔2019〕110 号,以下简称《上海工作方案》)实施以来,全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效率大幅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2〕8号)要求,巩固试点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持续提升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现决定在全市范围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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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0.2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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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试点延续
试点期限延长至 2025年12月31日
现有试点单位管理要求不变,新企业可依规申请加入。
国家新政策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2. 审核换证
现有试点单位需在 2023年7月31日前 通过“一网通办”办理许可证延期。
逾期未换证的,可暂按原许可证规模运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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