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及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非金属矿采选业(B10),造纸和纸制品业(C22),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C2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1),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金属制品业(C33),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等行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他行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已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修订时可按本标准进一步细化规范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待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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