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4/67-2014《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本标准与DB14/67-2014《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改为《山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增加并细化了河段的水环境功能,对个别河段的水环境功能、水质进行了调整; ——统筹国家、省、市、县(市、区)各类考核监测断面,对部分监测断面的位置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平、樊占春、王爱一、贾晓红、郝严彬、李建宏、宋剑、赵宏玺、高琼、孙晓莉。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省境内地表水环境功能的术语和定义、类别与代码、区划原则、区划及水质要求、水质监测、判定原则、实施与应用及监督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体的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