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航空口岸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VID-19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t frontier ports Part one: the air 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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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22/T3327.1-2021
发布日期 2021-12-23
实施日期 2021-12-23
适用区域 吉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长春海关口岸门诊部)提出。
本文件由长春海关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长春海关口岸门诊部)、通化市中心医院、延吉海关、长春龙嘉机场海关、通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忠起、马文晨、刘美艳、李帅、王雪、唐充影、张宁、耿丽敏、李发、刘刚、罗申、崔珺、郑义。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航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原则、人员管理、区域设置及设备(器材)、现场准备、入境登临检疫、健康申报核验、医学巡查、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标本采集和运送、消毒、人员转运及移交、信息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航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暴发或流行适用时可参照执行。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DB22_T3327.1-2021国境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航空口岸.pdf 【1.6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航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概览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规范航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其他呼吸道传染病可参照执行
基本原则"人、物、环境同防",实行双闭环管控
关键防控措施
人员管理
一线人员需培训考核并接种疫苗
工作期间严格个人防护,必要时隔离管理
每日体温监测和健康申报
区域设置
明确划分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
配备红外测温仪、采样设备等必要器材
检疫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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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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