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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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发布日期 2014-12-29
实施日期 2014-12-29
发布部门 质检总局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pdf 【0.1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指导意见概览
文件号:国质检特〔2014〕679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效时间:2014年10月30日(新目录公布之日起)
核心内容
1. 监管范围调整
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形式明确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及范围
原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及2010年增补目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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