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部分是在《海洋调查规范》基础上,参考国际上有关海洋环境管理方法及全国沿海省市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实践制定的。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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