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生态状况定期遥感调查评估方案》(环办生态〔2019〕45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草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的总则、技术流程、野外观测样地选择与样方设置、野外观测指标体系和野外观测技术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系列标准: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遥感解译与野外核查》(HJ 1166—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森林生态系统野外观测》(HJ 1167—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湿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HJ 1169—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荒漠生态系统野外观测》(HJ 1170—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格局评估》(HJ 1171—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质量评估》(HJ 1172—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HJ 1173—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问题评估》(HJ 1174—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项目尺度生态影响评估》(HJ 1175—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数据质量控制与集成》(HJ 1176—2021)。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草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的总则、技术流程、野外观测样地选择与样方设置、野外观测指标体系和野外观测技术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及省级行政区陆域草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其他地理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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