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 )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阳新县、大冶市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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