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巍、王青、张振文、孙长顺、胡文刚、王晓涛、王浩、高敏、杨晨曦。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61/224-2011。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电话:029-85365512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9号 邮编:710061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境内排污单位直接向黄河干支流及封闭水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控制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黄河流域排污单位的水污染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设计规模500m3/d以下(含50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无特殊说明以及未涉及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实行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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