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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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桂环函〔2016〕127号
发布日期 2016-01-27
实施日期 2016-01-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涉及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销售、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从事含ODS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活动,均应进行登记备案。为规范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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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管理通知概览
核心主题
规范含氢氯氟烃(HCFCs)及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备案管理,履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
•••
关键内容
1. 备案分级管理
自治区级备案(环保厅受理):
年使用量<100吨的HCFCs受控用途企业
年销量<1000吨的HCFCs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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