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印刷业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 本部分为DB36/ 1101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康长安、邹新、于雯、陈小军、徐洁、储险峰、周斌彬、刘晶、胡波、罗小龙。
本部分规定了医药制造行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医药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试验设施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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