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空气中苯系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0—9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订为《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目标组分由一种增加为八种; ——修订了方法检出限; ——增加了毛细管柱分离方法; ——修订了目标组分的定量方式;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年9月18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质量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0—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空气中苯系物的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常温下低湿度废气中苯系物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10 L时,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方法检出限均为1.5×10−3 mg/m3,测定下限均为6.0×10−3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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