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辽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1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 36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当样品量为 2g 时,36 种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8~4μg/kg,测定下限为 3.2~14μg/kg。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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