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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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发改办环资[2019]785号
发布日期 2019-07-11
实施日期 2019-07-1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
近年来,各地、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取得了预期成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园区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阵地,由于各方面原因,部分园区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不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为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经研究,决定选择一批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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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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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概览
核心目标
提升园区污染治理能力,推动第三方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实施范围
重点在京津冀及周边(钢铁、冶金等)、长江经济带(化工、印染等)、粤港澳大湾区(电镀、印染等)的园区推行。
主要任务
1. 培育新模式提供诊断、解决方案、集中处理(污水、固废、烟气)、监测等服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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