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5月29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http://114.251.10.16: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联系人:环评司潘旻阳、连军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416 传真:(010)66556414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贾少华、柴西龙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756757 传真:(010)85756763、84756743 邮箱:pwxkjsgf@acee.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稿)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废矿物油加工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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