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 核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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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京环发〔2012〕305号
发布日期 2012-11-26
实施日期 2012-11-2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北京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2号)中提出的“2012年要在汽车制造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涂工序和机械、电子、印刷、家具、汽车修理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全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5000吨以上”等要求,指导区县有效开展VOCs污染治理,规范本市VOCs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科学评价VOCs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制定了《北京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1月26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周 震;联系电话:68415774)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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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北京市工业污染源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概览
适用范围
行业范围炼油石化、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医药制造、半导体及电子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企业。
核算原则
1. 基数原则以2011年VOCs排放清单为基础,上年度排放量为新增量和削减量的核算基数。
2. 增量核算根据经济发展、能源消耗和新建项目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2013年起,未纳入上年度清单的现有污染源视为新建项目。
3. 减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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