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排污单位不能用监测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排污量。 为做好我区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对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用物料衡算法计算施工扬尘排放量的,我区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广西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现予公布。本公告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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