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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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江府告〔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8-04
实施日期 2022-08-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江门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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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江门市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概览
核心内容:江门市全面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强化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
一、执行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江门市所有辖区。
二、执行时间及对象
1. 新建燃气锅炉
• 2022年8月15日起,新环评项目需执行限值。
2. 现有燃气锅炉
2023年1月1日:蓬江、江海、新会部分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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