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建设项目可替代总量指标能否来源于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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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9-15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规定,“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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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建设项目可替代总量指标能否来源于其他行业?.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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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火电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规定:
1. 原则上应来源于本行业
2. 例外情况
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
垃圾焚烧/生物质发电厂
• "先立后改"煤电项目可来源于:
本行业
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减排量
3. 火电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
(依据《暂行办法》和《优化环评工作意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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