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高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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