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要求,规范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源项调查、退役实施要求和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源项调查、退役实施要求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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