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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