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参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09月09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利、刘政、方自力、钱骏、周羽化、田丰、肖杰、田庆华、何鹏、周淼、王维竹、郑颖、雷晶、覃银红、高悠娴、张虞、刘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泡菜工业不再执行《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190-93 )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泡菜工业企业和蔬菜盐渍生产加工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泡菜工业企业和蔬菜盐渍生产加工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泡菜工业和蔬菜盐渍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氯离子排放限值也适用于接收泡菜工业企业废水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泡菜工业企业和蔬菜盐渍生产加工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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