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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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沈环发[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01-22
实施日期 2021-01-2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鼓励企业自主守法,为中小微企业创造安心发展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2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试行)》文字解读.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试行)》
背景及依据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鼓励中小微企业自主守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推进分类监管、提升效能。
适用范围
主体按工信部标准划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例外情况涉及重点排污、危险废物、重金属/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等特殊情形的企业不适用。
审慎监管政策
1. 减少检查频次降低合规企业的检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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