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保障污染治理设施质量,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超滤装置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水污染治理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超滤装置》 (HCRJ066— 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超滤装置的分类与命名、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受污染水 (含工业废水) 和水溶液处理中使用的超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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