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一一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一一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一一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一一第4部分:印刷业; 一一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一一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一一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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