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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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6-1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验收技术指南中 6.3.4 2)规定: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 2 天、每天不少于 3 个样品。问:1、不少于 2 天,必须连续两天吗;2、每天不少于 3 个样品,是指三个时均值还是三个普通概念的样品:以非甲烷总烃为例,是一小时内等间隔采集 3 个气袋样品即可,还是要去采集三个时均值(每个小时等间隔采集三个气袋 共九个
气袋);3、如果是必须采集三个时均值,请问这三个时均值在时间间隔上有什么要求吗?可不可以在连续的三个小时内完成?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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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pdf 【0.1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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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是一封针对验收技术指南中关于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规定的询问的官方回复。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询问内容
询问者提出了三个问题,关于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的具体实施细节:
1. 是否必须连续两天进行监测
2. 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的具体含义,是否指三个时均值或者三个普通样品。
3. 如果需要采集三个时均值,时间间隔上有何要求,是否可以在连续的三个小时内完成。
2.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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