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 2017 年 11 月 16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14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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