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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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5)
发布日期 2020-05-11
实施日期 2020-07-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霍步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草案)》所作的说明,并对调整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标准,本调整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决议.pdf 【0.2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辽宁省环境保护税调整方案概览
生效时间:2020年7月1日
调整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实施差别化税额标准。
调整内容
1. 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SO₂)和氮氧化物(NOx):2.4元/污染当量
其他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
2. 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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