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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