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氨氮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79—8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7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是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首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的名称由《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改为《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增加了比色皿的光程(10→20 mm),降低了方法的检出限,扩大了方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方法的测定下限和测定上限。 ——取消了目视比色法。 ——规范和调整了标准文本的结构和格式。 ——在主要试剂配制和样品预处理的关键步骤增加了注意事项。 ——合并了结果的计算公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7 年 3 月 14 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79—8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12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测定。 当水样体积为 50 ml,使用 20 mm 比色皿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0.025 mg/L,测定下限为 0.10 mg/L,测定上限为 2.0 mg/L(均以 N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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