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分为七个部分: ——第 1 部分: 汽车制造业; ——第 2 部分: 铝型材工业; ——第 3 部分: 家具制造业; ——第 4 部分: 印刷业; ——第 5 部分: 表面涂装行业; ——第 6 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 ——第 7 部分: 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庄涛、 刘善军、 吴秀超、 吴彤、 仇帅、 邵丹、 黄宪江、 郭健、 李蕾。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 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改、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 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 铝型材工业、 家具制造业、 印刷业、 表面涂装行业、 有机化工行业和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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