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皮革和合成革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 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皮革和合成革产品中的 pH 值及其稀释差、游离甲醛、可萃取的重金属、含氯苯酚、邻苯 基苯酚、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气味等指标提出了限制要求,还对合成革产品中的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有机锡化合物、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提出了限制要求,对生产用化学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禁 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河北东明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温州黄河皮革有限公司、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信德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 业有限公司、峰安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有限公司、淄博大恒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厦 门泓信超细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华峰人造皮有限公司、福建晋江 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10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和合成革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 法。 本标准适用于皮革和聚氨酯合成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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