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备案及2026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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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5-11-24
实施日期 2025-11-2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安徽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备案相关要求,做好2026年度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备案及2026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0.2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1.2026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备案方式.pdf 【0.1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2.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备案承诺书.pdf 【0.1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3.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2026年版).pdf 【0.2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要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备案及2026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备案要求
1. 在安徽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需在服务前通过"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备案。
2. 备案需提交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信息及书面承诺,备案信息将公开。
3. 机构重要信息变更需在1个月内更新,失去资质后备案自动撤销。
二、2026年度环境信用评价
1. 评价对象在皖开展监测服务的备案机构(备案满一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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