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切实推进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传承舟山海岛历史文化,彰显地域特色,助力海上花园城市及品质舟山建设,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市政府确定舟山市第四批历史建筑15处,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积极研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9月4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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