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舟山市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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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舟政发〔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08-09
实施日期 2021-09-04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浙江省舟山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切实推进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传承舟山海岛历史文化,彰显地域特色,助力海上花园城市及品质舟山建设,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市政府确定舟山市第四批历史建筑15处,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积极研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9月4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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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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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关键概览
主题:舟山市公布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录及保护工作要求
核心内容:
1. 名录公布:
• 新增15处历史建筑
• 自2021年9月4日起生效
2. 保护要求:
• 依据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保护条例
• 强调保护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 要求加强宣传和研究利用措施
3. 保护意义:
• 传承海岛历史文化
• 彰显地域特色
• 助力海上花园城市建设
发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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