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可根据实 际情况对报告内容进行调整。 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部分,并同步编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报告内容进行调整。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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