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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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函[2014]1621号
发布日期 2014-11-28
实施日期 2014-11-28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4〕227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废旧锂电池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氧化汞电池、废镍镉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锂离子电池(通常也称为废锂电池)等其他废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同时,锂电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废旧锂电池的环境危害性较小。因此,废旧锂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废旧锂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应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要求,防止污染环境。来函提及的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项目应仅限于废旧锂电池的收集和处置。若在收集环节不能做到废旧锂电池与其他充电电池的有效分类,依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混合废电池的运输、贮存、处置等应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管理。
特此函复。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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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是对文件内容的分析:
1. 文件编号与接收单位
文件编号为“环办函【2014]1621号”。
文件是回复给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的,该厅之前发出的文件编号为“鄂环保文[2014]227号”。
2. 废旧锂电池的分类
根据文件内容,废旧锂电池并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氧化汞电池、废镍镉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而废锂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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