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次数:172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函[2014]1621号
发布日期 2014-11-28
实施日期 2014-11-28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4〕227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废旧锂电池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氧化汞电池、废镍镉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锂离子电池(通常也称为废锂电池)等其他废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同时,锂电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废旧锂电池的环境危害性较小。因此,废旧锂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废旧锂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应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要求,防止污染环境。来函提及的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项目应仅限于废旧锂电池的收集和处置。若在收集环节不能做到废旧锂电池与其他充电电池的有效分类,依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混合废电池的运输、贮存、处置等应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管理。
特此函复。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pdf 【0.4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废旧锂电池收集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是对文件内容的分析:
1. 文件编号与接收单位
文件编号为“环办函【2014]1621号”。
文件是回复给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的,该厅之前发出的文件编号为“鄂环保文[2014]227号”。
2. 废旧锂电池的分类
根据文件内容,废旧锂电池并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氧化汞电池、废镍镉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而废锂离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便函[2021]481号 (匹配度 0.775)
  • 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安全要求 HJ1336-2023 (匹配度 0.720)
  • 关于煤焦油管理属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便函[2025]31号 (匹配度 0.710)
猜你喜欢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828-2017
  •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及修改单 HJ482-2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19-2017
  •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