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1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 ——调整了实施与监督要求。 现有企业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2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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